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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出入物品項目及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1日起實施。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09804605440號
附件:
主旨: 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出入物品項目及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1日起實施。
依據: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一、 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項目如下:
(一) 金門、馬祖地區:准許輸入臺灣地區CCC第1章至第97章之項目:詳「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大陸地區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輸入時應依照該3表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二) 澎湖地區:准許輸入臺灣地區CCC第25章至第97章之項目:詳「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大陸地區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輸入時應依照該3表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二、 輸入前項本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入之大陸物品,除下列項目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簽證外,其餘項目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一)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121」(即由本部國際貿易局簽發輸入許可證)項目。
(二)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P1」代號(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特別規定」欄列有「MXX」代號項目。
三、 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物品輸出至大陸地區,應依照「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之相關輸出規定辦理。
四、 本部97年10月15日經貿字第09704605640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