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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水族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響應政令,提倡善良的社會風氣,增進水族同業交流,提供水族資訊,接受會員委託服務之事項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國內、外之水族研習、參觀、參展、拓銷等活動

二、協助會員提昇技術,舉辦講座,並提供國內、外水族最新資訊及科技

三、協助辦理相關推廣水族飼養風氣活動,擴大會員知識領域

四、協助政府相關之法規及政令推廣事宜

五、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委託服務之事項

六、推廣合於本條第一款立意宗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事項之活動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成本會宗旨,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水族相關之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水族相關工作之廠商、公司行號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以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對水族產業發展關心之個人或團體,得向本會申請贊助會員,每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以上。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為本會贊助會員,並由理事會頒發贊助感謝狀

四、榮譽會員:凡對水族產業有重大貢獻或特殊成就,會員得向理事會推薦提出榮譽會員認定,頒發榮譽會員證書。榮譽會員終身免繳會費

 

第七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總名額30人,任期三年;本會會員(代表)如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代理一人為限,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七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任及免職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聘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觀賞魚種苗研發中心、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限於前一年12月底前繳清,退會時已繳會費不退還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89043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00115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00712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52012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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